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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阅读: 发布时间:2014-08-21

《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市政府令19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为做好我市的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规范和法制保障,将在提升企业诚信水平、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改善政府服务、推动企业自觉发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为了确保《办法》顺利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贯彻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管理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宁波市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级各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下设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和宁波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也应根据工作任务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二)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运用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也应设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企业信用监管相关工作。

(三)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管理职责由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心承担),负责全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设立本地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负责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可以成立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心的分支机构,具体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基础性工作。市和县(市)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要配备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市和县(市)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有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财务管理、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信用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各企业信用监管部门和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是指《办法》第六条所列的相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的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二、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与运用,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一)市工商局和市总工会要分别加快智慧信用管理系统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软件系统建设,提高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效率。

(二)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建设,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提供稳定、高效的基础。

(三)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加快内部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加强系统内部、系统上下的信息整合,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准确、完整、适时的信用信息。同时,要积极共享其他部门的信息,推进管理创新。

(四)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与市级智慧信用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广泛开展信息运用。

(五)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对本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可以共享的信息内容、共享的方式、共享的范围。同时从实际工作出发,提出获取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需求。

(六)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信息共享内容和共享需求,及时制定宁波市行政机关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目录体系。

(七)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价,将企业分为A、B、C、D四级。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特征,实施分类监管,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机制

(一)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申请受理制度。由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办公室统一制订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申请受理办法,明确受理申请的企业资格条件、级别管辖、审核程序和复核程序等规定。

(二)细化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程序。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办公室要围绕企业信用状况审核、测评、初步评价、向社会公示、核定等级、公布结果等环节,制定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专家库和评价专家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管理制度。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级管理办法》,对获得企业社会责任达标、优秀等级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四、落实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与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办法》,组织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二)总结提炼和谐企业创建所积累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经验,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逐步推动企业将社会责任自觉地融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企业向职工和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着力提升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增强科学发展的软实力。

(三)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参照《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建立行业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积极推动企业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性评议工作。大力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员培训,培养一支专业化人员队伍,服务指导企业推进社会责任制度建设。

(四)做好全市最具社会责任奖企业的评选与奖励工作。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制定《宁波市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五)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市级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成果运用规定,针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企业,对激励措施或者制裁措施进行细化和完善,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联系和衔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标识办法。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办公室要根据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按照程序分类做好依申请评价和主动评价工作。

(七)要加强同国内外征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不断拓宽企业信用、社会责任评价成果运用范围,促进企业推进社会责任制度建设。

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领导与保障

市和县(市)区政府要把企业信用建设和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加强领导,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办公室所需要的经费等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企业信用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有序进行。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和宁波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办法》和本通知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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